人人都說“海量數據”,但全球范圍內未來將產生多少數據?全社會如何應對并處理這些數據?
在IDC的報告中:2020年全球創造了59ZB的數據,其中一半以上(50.4%)的數據需要一定程度的保護,近四分之一的數據被認為是私人的或通常不向公眾提供的數據,安全級別很高,但卻缺乏保護。另外關鍵的是,與消費者相比,企業要保護的數據更多,占需要保護數據總量的85.6%。
沃卡惠等企業的痛點在于,很多時候在發展業務和投入安全成本兩者間,選擇的天平很難不傾斜;
政策的難點在于,盡管提到數字經濟是新的增長機會,數據的流通是科技進步的重中之重,但對數據的歸屬、使用數據的界限等等細節如何清晰劃定,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法規。
在此背景下,6月10日,歷經三審,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》(下稱《數據安全法》),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數據安全的專門法律,其意義不僅在于保障國家、企業及個人的數據安全,也有望疏通關于數據流通和商業變現的路徑,推動數字經濟戰略的向前發展。
從不同角度打開數據安全管理規定
6月初,記者報道《上海市數據條例(暫定名)》初稿已經編制形成,并在數據確權上明確控制、使用、收益、分類四大權益,擬于今年9月提交市人大一審。
6月29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獲得通過,擬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。《條例》涵蓋了個人數據、公共數據、數據要素市場、數據安全等方面,提及了包括數據權益歸屬、人臉識別數據不可濫用、自然人有權拒絕個性化推薦、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等內容。
除了各個城市逐漸加快制定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以外,再看細分行業里,今年5月國家網信辦發布《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,指出運營者通過汽車收集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時,應該遵守車內處理、匿名化處理、最小保存周期等原則,收集前要征求駕駛人的同意,并且還需向相關監管機構提報相關信息,接受管理。
而其中的重要數據包括六個項目,分別涉及軍事、地圖測繪、充電網絡、車輛類型和流量、車外音視頻數據、其他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。
聯系起5月特斯拉對外宣布已在中國建立數據中心,未來所有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車輛所產生的數據,都將存儲在境內。其實這也是《規定》中列名的約束。
另外,國際上其實也有不少參考案例:例如2018年2月美國通過《云法案》,提出關于數據跨境傳輸、跨境調取的主權問題;例如2018年5月歐盟出臺《通用數據保護條例》,提出要基于個人信息保護理由的數據跨境管控。
總而言之,沃卡惠認為物聯網時代除了關注人產生的數據,分布在各行各業中傳感器產生的數據,例如工業制造場景、城市交通場景、農業生產場景、家庭生活場景……這些場景中的數據同樣有極大的保護和利用價值,當企業運營者意識到這一點以后,反而有望開啟業績增量的新篇章。
數據資產將體現更大的價值
《數據安全法》中提到: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、提供、公開等。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,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,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。
今年5月國家工信安全中心聯合華為共同研究編制的《2021年數據安全白皮書》也提到:當數據量變和質變達到一定水平,其數據價值會隨之增大,數據安全將在護航數字產業發展生態中發揮關鍵作用。
聚焦到物聯網行業,實際上沃卡惠等企業做物聯網產品或應用最終的期望,就是數據分析。不過近幾年經驗已經證明,單純做數據分析的企業往往會遇上兩大問題,其一是行業數據不容易獲取,其二是越有用的行業數據越難獲得。
沃卡惠認為,尤其是B端行業數據是具有強烈的敏感性的,在行業中有深厚積累的企業客戶,在提供數據這件事上往往具有很大的顧慮。這種顧慮早前影響了他們向智能化轉型的很多決策,也正因此,僅僅擁有底層數據,但缺乏先進的算力、算法對數據進行分析和應用,這些數據的價值也并未得到挖掘和培養。
所以眼下的《數據安全法》,一方面是限制住企業運營者對數據的使用權限,使其不出現危害國家利益、消費者利益等的經營活動;另一方面,大致也是希望激活數據安全服務提供市場,激活更多的數字經濟應用在安全、可靠的網絡環境中蓬勃發展。